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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9-15浏览次数:93

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系:

为做好我院2015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进一步规范对有关评审材料的报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关于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一)国家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各系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行系书记负责制,严格按照《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个评定实施细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各系在组织评审时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规定,把握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对象、条件要求、评审程序等方面的政策区别。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额度进行推荐;国家助学金金额严禁突破。

(三)各系要严格履行评审、公示和上报等程序,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不得要求获奖、受助学生捐赠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初选名单、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由各系报学生处统一汇总,并由学院评审领导小组评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备案。

(四)国家奖学金 (8000/)、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推荐人数

 

 

 

 

备注:各系在推荐时,新疆民族学生、孤儿、甘肃及贵州学生优先。

    二、关于评审材料的报送工作

(一)报送时间

请各系务必于108日将本系国家奖学金推荐材料、1012日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报送学生处,于115日前将国家助学金材料报送生处。

(二)需要报送的材料清单

    1.国家奖学金

    ⑴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

    ⑵本系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结果。

    ⑶《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4)。

    ⑷《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须按照《初审名单表》顺序排列)。

以上材料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需报送电子文档,其他均需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文档。

    2.国家励志奖学金

    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报送正式文件pdf格式扫描文档,不需寄送纸质材料)。

    ⑵《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5)(报送excel文档,不需寄送纸质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纸质文档学校妥善保存。

    3.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报送正式文件pdf格式扫描文档,不需寄送纸质材料)。

(三)评审报告和表格填写的要求

    1. 评审报告应能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评审报告须分别以学校的正式文件报送。

    2.各系统一使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严格按照《填写说明》(附件3)的要求组织填写。

    3.各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相关数据信息需同时通过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提交。

    4.以上各种表格皖教秘〔2015434号附件。

    三、特别提示

(一)省教育厅将通过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加强对我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各系在按要求上报学生处相关评审资料的同时必须将初审后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相关数据信息通过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同时提交学院审核。

(二)推荐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该生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推荐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必须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列,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位次靠前的没有被推荐,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且需理由充分。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表格中“班级(年级或专业)同学中排名”是指学生的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年级或专业)全体同学中排名;“班级(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同学中排名”,是指学生的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同学中排名。

(三)《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材料须经学院评审通过反馈后,再登录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生成打印,签字盖章后于及时上报学生处(《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材料上报时间延后)。

(四)推荐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的相关佐证材料,如2014-2015学年《综合素质测评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在系部存档备查,根据实际需要提交。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学生处

                                                                                              二0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