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
根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学院学生考勤实施办法》、《学院学生晚自习管理规定》等文件及规定精神,结合近期学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系学生日常秩序管理,促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日常秩序管理要求
1、学生要严格遵守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晚自习、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军训、集体活动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2、学生旷课时间,按上课学时计算;军训、实习等活动,按每半天四学时、一天六学时计算,晚自习按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3、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须办理书面请销假手续。凡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应以旷课论处。
4、每周一、二、三、四、日晚间7:00-9:00为学院规定的晚自习时间,中间不安排休息,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晚自习时间打闹和喧哗。一般情况下自习时间不得安排其它活动,不得影响其他班级的正常自习。
二、学生请假程序
1、请假时应持相关证明和书面请假条;
2、请假两天以内(含两天)由辅导员审核批准;请假在三天及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由辅导员审核签署意见后,经系主任核批;请假在一周以上十天以内者,由辅导员、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院学生处审批;请假超过十天者由系部、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院长核批。
3、学生请假应事先由本人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有效。若确因急病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可委托他人在三天内补齐相关手续,但事后须本人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事假一般不得事后补假。
4、请假期满,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若假满仍不能返校,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逾期不续假或请假期满不销假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5、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并视其情节加重处理。
6、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销假手续,在校外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的,主要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具体事故责任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三、班级考勤管理
1、学生的考勤由各班级指定专人负责,每次考勤应详细如实记录,辅导员应随时抽查,以掌握班级基本秩序的第一手资料,辅导员根据考勤记录统计本班级学生缺课和旷课次数,每周在班级公布一次。班级基本秩序周报表于每周五下午前报至系办。
2、辅导员对本班级出勤差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对无故旷课、迟到早退且屡教不改的学生要严肃处理。违反学生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和《学生学籍管理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如下:
1)学生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2)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5-24学时或连续旷课2-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到25-34学时或连续旷课4-5天者,给予至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到35-44学时或连续旷课6-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到45-54学时或连续旷课8-9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到55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10天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其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从严处理。
四、奖惩制度
1、凡无故旷课、经常迟到早退、不参加晚自习、多次夜不归宿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及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
2、各班级的四率情况与该班级的评先评优指标挂钩,班级上课出勤率低于90%或晚自习率低于80%则取消该班级本学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各类奖助学金富余名额将向四率情况优秀的班级倾斜。
五、本规定解释权属信息工程系。
六、本规定自2013年秋季学期起开始实行。
信息工程系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